王伟律师亲办案例
免费搭乘发生交通事故,驾驶员减轻赔偿责任
来源:王伟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03
浏览量:475

丁某,安徽人,在昆山市做生意,某日开车在路上,遇见黄A和黄B两人步行。丁某与黄A、黄B曾经因为生意上的往来打过几次交道,虽然不太熟悉,但也算点头之交,便邀请两人上车,顺带搭乘一段。结果就在下一个路口,丁某的汽车与另外两辆汽车发生三车相撞事故,三辆汽车均有损坏,而且黄A、黄B两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,后经司法鉴定,分别构成九级、十级伤残。

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,判定三辆汽车对该起事故负有同等责任。黄A、黄B伤愈出院后,向包括丁某在内的三辆汽车驾驶员同时提起诉讼,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药费、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、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,共计约三十余万元。

一开始,丁某并不是很担心,他认为自己的汽车保险齐全,尽管要承担赔偿责任,反正最后也是由保险公司来付钱,但保险公司却给予了一个令丁某意想不到的答案。保险公司说:丁某投保的交强险也罢,第三者责任险也好,针对的都是“第三者”。黄A、黄B系丁某车上乘客,相对于另外两辆汽车而言,属于保险上的“第三者”,因此另外两辆汽车的驾驶员所负的赔偿责任,实际上是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。但黄A、黄B相对于丁某的汽车就不是“第三者”了,也即是说,丁某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,都只能是自己来承担,无法通过保险公司理赔。

丁某惊讶之下,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,王律师在审核了相关案件材料后,告知丁某:保险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。丁某所购买的保险虽然齐全,但对自己车上的乘客是没有什么作用的。因此丁某所能做的,就是尽可能减少自己的赔偿责任——因为和另外两方不同,丁某要自掏腰包,没有保险公司帮忙买单。

丁某不知所措,遂全权委托律师代理。王律师出庭应诉,提出多项答辩意见,其中特别强调:黄A、黄B系免费搭乘丁某的汽车,丁某未向黄A、黄B收取任何费用,丁某的行为系一种好意施惠,助人为乐,虽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,但应当适当减免其赔偿金额。

最终,法院经审理,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,基于“免费搭车”这一事实,在丁某原本应当承担的责任基础之上,又另外减免了40%的赔偿金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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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伟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5*********77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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